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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棚房”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3-12-04   来源:ssss   标签:大棚 农业 设施 土地 用途 点击:3
内容提要: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河南省“大棚房”认定标准为:1、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3、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河南省“大棚房”认定标准,第1张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河南省“大棚房”认定标准为:

1、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

3、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法律分析:1、必须备案土地使用范围,严禁对外转包转租或买卖。2、必须设置标识牌,注明土地性质用途和举报电话。3、场内道路宽度不能超过6米。4、不能建不可透视的围墙,不能妨碍日常的执法监督检查。5、一栋大棚只能建一个耳房,且必须单层不得超过15平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已经大力开展了“大棚房”的整治工作,所以越来越多违法建设的大棚房面临被拆除的现象了。但是,因为许多年轻人都整日忙于自己的工作,所以对于大棚房的了解都是少之又少的。那么,大棚房的定义是什么呢?大棚房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摸索答案吧!

一、大棚房的定义是什么?

其实大棚房就是以农业大棚的名义进行的非农业建设,并且这种建设是属于违法建设的。当承租方在建设大棚房的时候,在内部或者旁边的建设一般称之为“配套用房”,同时又被俗称为大棚房或者大棚别墅。从2018年8月开始,全国整治“大棚房”的行动已经正式开启了,在2019年3月19日这天,四川一共查出了984425亩大棚房。

二、大棚房有哪些规定?

1、必须备案土地使用范围,严禁对外转包转租或买卖。

国家规定大棚房必须备案土地使用范围,并且严禁对外转租或者买卖。其实这一条主要是针对一些人在申请用地的时候采用建大棚房的名义,但是对于建大棚的主要目的却没有说清,最终还会以“买房子还可以送菜园”的方法进行对外租售,但有了这项规定之后任何人都不能这么做了。

2、必须设置标识牌,注明土地性质用途和举报电话

国家规定大棚房必须设置标识牌,同时也要注明举报电话和土地性质。其实这个规定对于真正种植大棚的农户而言并不是什么很难的事情,只需在项目的入口出设立一块牌子,写清楚大棚项目的占地面积、编号、谁来建设等信息,同时也要写上违法建设的举报电话就可以了。

编辑总结:上文给大家介绍了大棚房的定义是什么以及大棚房有哪些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给到大家一些小小的帮助哦!

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属违法建设,承租方建蔬菜大棚时,在旁边和内部建设“配套用房”,被俗称为“大棚别墅”、“大棚房”。

大棚房是会被清理的: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二、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从实际情况看,大棚房建设类型存在地区差异,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第二类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第三类是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法律依据

《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第二条。

温室大棚等看护房用地面积每栋不得超过30平方米。温室大棚附属设施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容积率控制在1以下,温室大棚等看护房用地面积每栋不得超过30平方米。

法律依据: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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