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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出处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ssss   标签:农机 机械 机具 农业部 设备 点击:2
内容提要:  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农办财[20

2012年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出处,第1张

  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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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办财[201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确保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最大限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在总结近些年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要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为支持春耕备耕,财政部已于2011年9月20日将2012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30亿元指标提前通知各地。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场)投入规模。补贴资金应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适当倾斜。

  属省属管理体制的上海、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宁夏、江西、广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区、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本省(区、市)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规范操作,统一管理。其他地方垦区的市、县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除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确定。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省(区、市、兵团、农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自行确定,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得超过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重点血防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定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50%。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补贴额一览表式样见附件2)。要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对过高的补贴额及时做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补贴额调整情况要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30万元。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开展操作方式创新试点

  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工作创新,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各地可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继续开展资金结算级次下放、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且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补贴等试点;同时,开展选择部分市县实行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等试点。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拟开展试点的省份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审定后实施。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要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给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二是合理确定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测算补贴额的依据。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允许带具体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三是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四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区、市、兵团、农垦)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五是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2012年起各地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采取公式法或因素法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因地制宜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鼓励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鼓励与生产企业结算,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有条件的省可以采取预结算等方式加快结算。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数据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获取。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2年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

  农业部、财政部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在2012年下半年进行抽查。

  七、申报程序

  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县(场)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并制定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于2012年1月20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备案。

  附件1:

  2012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翻转犁

  113 圆盘犁

  114 旋耕机

  115 耕整机(水田、旱田)

  116 微耕机

  117 田园管理机

  118 开沟机(器)

  119深松机

  1110浅耕深松机

  1111机滚船

  1112机耕船

  1113联合整地机

  12 整地机械

  121钉齿耙

  122弹齿耙

  123圆盘耙

  124滚子耙

  125驱动耙

  126起垄机

  127镇压器

  128合墒器

  129灭茬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异型种子播种机

  214小粒种子播种机

  215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6水稻(水旱)直播机

  217免耕播种机

  218抗旱坐水种机械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 秧田播种机

  223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24 营养钵压制机

  225 起苗机

  23 栽植机械

  231油菜栽植机

  232水稻插秧机

  233水稻摆秧机

  234甘蔗种植机

  235草皮栽补机

  236树木移栽机

  237甜菜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

  242撒肥机(厩肥)

  243追肥机(液肥)

  244中耕追肥机

  25 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252残膜回收机

  26 食用菌生产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除草机

  314埋藤机

  32植保机械

  321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

  322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3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4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5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26 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327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33 修剪机械

  331嫁接设备

  332茶树修剪机

  333树木修剪机

  334草坪修剪机

  335割灌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15割晒机

  416割捆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24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5玉米收割割台

  43 棉麻作物收获机

  431棉花收获机

  432麻类作物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籽收获机

  452草籽收获机

  453花生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甘蔗收获机

  463甘蔗割铺机

  464甘蔗剥叶机

  465甜菜收获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青饲料收获机

  472牧草收获机

  473割草机

  474翻晒机

  475搂草机

  476捡拾压捆机

  477压捆机

  478饲草裹包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482高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 清选机械

  521 粮食清选机

  522种子清选机

  523扬场机

  53 剥壳(去皮)机械

  531玉米剥皮机

  532花生脱壳机

  533棉籽剥壳机

  54干燥机械

  541粮食烘干机

  542种子烘干机

  543油菜籽烘干机

  544籽棉烘干机

  545果蔬烘干机

  546蚕茧收烘机械

  547热风炉

  55 种子加工机械

  551种子包衣机

  56 仓储机械

  56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打蜡机

  633蔬菜清洗机

  634薯类分级机

  635蔬菜分级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5剑麻加工机械

  651刮麻机

  66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 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23 灌溉用过滤器

  73 其他排灌机械

  731风力扬水机

  732抗旱机泵

  733水井钻机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饲料破碎机

  818饲料搅拌机

  819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螺旋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清粪机(车)

  825网围栏

  826水帘降温设备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剪羊毛机

  833贮奶罐

  834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投饵机

  843网箱养殖设备

  844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845织网机

  85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51养蜂专用平台(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01挖掘机械

  1011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m3)

  1012挖坑机

  102平地机械

  1021平地机

  103清淤机械

  1031清淤机

  11.设施农业设备

  11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111卷帘机

  1112保温被

  1113加温炉

  112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121开窗机

  1122拉幕机(含遮阳网、保温幕)

  1123排风机

  1124温帘

  1125二氧化碳发生器

  1126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127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2.其它机械

  121废弃物处理设备

  1211固液分离机

  1212废弃物料烘干机

  1213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214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15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基本配置和参数 中央财政补贴额 地方财政补贴额 备注

  附件3: 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或组织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

  农业机械名称 数量(台) 价格(元) 财政补贴金额(元) 实际支付差价款(元)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合计 中央 省 市 县

  三、其它说明

  1.补贴对象须在 月 日至 月 日期间购机,交纳售价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农业机械价款 元,并提交本通知书。补贴产品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回本通知。

  3 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

  转卖或转让行为,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4.本通知一式四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给予的补贴有限额,应该在村里公示七天无异议,具体应该是跟村里、乡镇申请吧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给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二是合理确定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测算补贴额的依据。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允许带具体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三是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四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区、市、兵团、农垦)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五是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2012年起各地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

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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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财[201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确保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最大限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在总结近些年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要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为支持春耕备耕,财政部已于2011年9月20日将2012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30亿元指标提前通知各地。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场)投入规模。补贴资金应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适当倾斜。

属省属管理体制的上海、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宁夏、江西、广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区、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本省(区、市)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规范操作,统一管理。其他地方垦区的市、县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除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确定。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省(区、市、兵团、农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自行确定,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得超过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重点血防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定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50%。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补贴额一览表式样见附件2)。要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对过高的补贴额及时做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补贴额调整情况要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30万元。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开展操作方式创新试点

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工作创新,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各地可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继续开展资金结算级次下放、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且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补贴等试点;同时,开展选择部分市县实行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等试点。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拟开展试点的省份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审定后实施。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要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给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二是合理确定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测算补贴额的依据。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允许带具体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三是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四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区、市、兵团、农垦)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五是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2012年起各地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采取公式法或因素法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因地制宜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鼓励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鼓励与生产企业结算,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有条件的省可以采取预结算等方式加快结算。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数据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获取。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2年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

农业部、财政部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在2012年下半年进行抽查。

七、申报程序

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县(场)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并制定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于2012年1月20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备案。

附件1:

2012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翻转犁

113 圆盘犁

114 旋耕机

115 耕整机(水田、旱田)

116 微耕机

117 田园管理机

118 开沟机(器)

119深松机

1110浅耕深松机

1111机滚船

1112机耕船

1113联合整地机

12 整地机械

121钉齿耙

122弹齿耙

123圆盘耙

124滚子耙

125驱动耙

126起垄机

127镇压器

128合墒器

129灭茬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异型种子播种机

214小粒种子播种机

215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6水稻(水旱)直播机

217免耕播种机

218抗旱坐水种机械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 秧田播种机

223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24 营养钵压制机

225 起苗机

23 栽植机械

231油菜栽植机

232水稻插秧机

233水稻摆秧机

234甘蔗种植机

235草皮栽补机

236树木移栽机

237甜菜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

242撒肥机(厩肥)

243追肥机(液肥)

244中耕追肥机

25 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252残膜回收机

26 食用菌生产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除草机

314埋藤机

32植保机械

321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

322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3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4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5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26 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327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33 修剪机械

331嫁接设备

332茶树修剪机

333树木修剪机

334草坪修剪机

335割灌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15割晒机

416割捆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24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5玉米收割割台

43 棉麻作物收获机

431棉花收获机

432麻类作物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籽收获机

452草籽收获机

453花生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甘蔗收获机

463甘蔗割铺机

464甘蔗剥叶机

465甜菜收获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青饲料收获机

472牧草收获机

473割草机

474翻晒机

475搂草机

476捡拾压捆机

477压捆机

478饲草裹包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482高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 清选机械

521 粮食清选机

522种子清选机

523扬场机

53 剥壳(去皮)机械

531玉米剥皮机

532花生脱壳机

533棉籽剥壳机

54干燥机械

541粮食烘干机

542种子烘干机

543油菜籽烘干机

544籽棉烘干机

545果蔬烘干机

546蚕茧收烘机械

547热风炉

55 种子加工机械

551种子包衣机

56 仓储机械

56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打蜡机

633蔬菜清洗机

634薯类分级机

635蔬菜分级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5剑麻加工机械

651刮麻机

66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 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23 灌溉用过滤器

73 其他排灌机械

731风力扬水机

732抗旱机泵

733水井钻机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饲料破碎机

818饲料搅拌机

819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螺旋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清粪机(车)

825网围栏

826水帘降温设备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剪羊毛机

833贮奶罐

834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投饵机

843网箱养殖设备

844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845织网机

85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51养蜂专用平台(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01挖掘机械

1011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m3)

1012挖坑机

102平地机械

1021平地机

103清淤机械

1031清淤机

11.设施农业设备

11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111卷帘机

1112保温被

1113加温炉

112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121开窗机

1122拉幕机(含遮阳网、保温幕)

1123排风机

1124温帘

1125二氧化碳发生器

1126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127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2.其它机械

121废弃物处理设备

1211固液分离机

1212废弃物料烘干机

1213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214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15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基本配置和参数 中央财政补贴额 地方财政补贴额 备注

你这属于农机购置补贴的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是:是指国家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的部分补贴。

具体流程:

1、由符合购机条件购机者填写书面申请。

2、各县农机局根据购机者填写的书面申请表将购机者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地址、邮编)、拟购机具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现场上传购机者身份证及本人照片至信息系统。

3、县农机局将购机申请信息经网络时时上报省、市农机局进行公示审批(公示期为5天)。

4、购机者购机申请经过省、市农机局审核且已过公示期5天后,由县农机局与购机者打印和签定已通过审核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

5、购机者将自动生成的申请表的协议编号和身份证号提供给机具销售商。交机具差价款购机,销售商出具差价款的正式发票。 2006上杭县举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发放仪式6、经销商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内录入购机者身份证号和协议编号,在信息系统录入购机者购机日期、发票号码、机具发动机号码、机具出厂编号及购机正式发票。

7、县农机局审核经销商录入的购机相关信息,核实确认购买信息,并打印正式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经购机农户签字后,再由省、市农机局对购机信息核实确认(核实期为10天)。

8、若省、市农机局对购机情况核实属实,经销商可通过购机补贴信息系统向省局提出结算申请并打印结算资料。

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在充分考虑到各省地域差异和农业机械化实际的基础上,确定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机具。

  除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外,各地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自选品目须向农业部备案,阐明补贴理由、每个品目涉及的生产厂家数量、产品型号、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补贴额等。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网围栏、保温被、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手扶拖拉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农业部确定的175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纳入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于价格较低的机具可以不列入补贴范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自行确定,相邻省份应加强沟通、相互协调,防止出现同类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本省域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重点血防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定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50%。各省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补贴额一览表式样见附件2)。

  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特别是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补贴额调整情况要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提高到40万元。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贴。

  对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及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倡导各地试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资金兑付方式的省份,2013年要继续巩固完善。已经在部分市县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的省份,2013年要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或在全省试行。尚未开展该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3年要选择部分市县开展试点;条件成熟的,也可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主要试点省市:

2013年,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

2013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翻转犁

113 圆盘犁

114 旋耕机

115 耕整机(水田、旱田)

116 微耕机

117 田园管理机

118 开沟机(器)

119深松机

1110机滚船

1111机耕船

1112联合整地机

12 整地机械

121钉齿耙

122圆盘耙

123驱动耙

124起垄机

125镇压器

126灭茬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异型种子播种机

214小粒种子播种机

215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6水稻(水旱)直播机

217免耕播种机

218抗旱坐水种机械

219 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 秧田播种机

223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24 营养钵压制机

23 栽植机械

231油菜栽植机

232水稻插秧机

233水稻摆秧机

234甘蔗种植机

235树木移栽机

236甜菜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

242撒肥机(厩肥)

243追肥机(液肥)

244中耕追肥机

245 配肥机

25 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252残膜回收机

26 食用菌生产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除草机

314埋藤机

32植保机械

321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

322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3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4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5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26 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327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33 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树木修剪机

333割灌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15割晒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24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5玉米收割割台

43 棉麻作物收获机

431棉花收获机

432麻类作物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42啤酒花收获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籽收获机

452草籽收获机

453花生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甘蔗收获机

463甘蔗割铺机

464甘蔗剥叶机

465甜菜收获机

466 药材挖掘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青饲料收获机

472牧草收获机

473割草机

474搂草机

475捡拾压捆机

476压捆机

477饲草裹包机

478抓草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482高杆作物割晒机

483茎秆收集(收理)机

49 蔬菜收获机械

491果类蔬菜收获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 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22种子清选机

523扬场机

524籽棉清理机

53 剥壳(去皮)机械

531玉米剥皮机

532花生脱壳机

533干坚果脱壳机

54干燥机械

541粮食烘干机

542种子烘干机

543油菜籽烘干机

544果蔬烘干机

545蚕茧收烘机械

546热风炉

55 种子加工机械

551种子包衣机

56 仓储机械

56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打蜡机

633果蔬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5剑麻加工机械

651刮麻机

66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 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23 灌溉用过滤器

73 其他排灌机械

731风力扬水机

732抗旱机泵

733水井钻机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饲料破碎机

818饲料搅拌机

819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螺旋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清粪机(车)

825水帘降温设备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剪羊毛机

833贮奶罐

834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投饵机

843网箱养殖设备

844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845织网机

85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51养蜂专用平台(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01挖掘机械

1011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m3)

1012挖坑机

102平地机械

102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03清淤机械

1031清淤机

11.设施农业设备

11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111卷帘机

1112加温炉

112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121开窗机

1122拉幕机(含遮阳网、保温幕)

1123排风机

1124温帘

1125二氧化碳发生器

1126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127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2.其它机械

121废弃物处理设备

1211固液分离机

1212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213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14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精准农业设备

1221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222渔船用A I S船载终端

山东。根据查询山东官网资料,国内最早撒粪机撒粪车厂家是山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专业从事农业 机械 开发,研发和销售的民营企业。是中国最早一批,也是中国最大的有机肥撒肥车,撒粪机生产厂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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