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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违建大棚

发布时间:2024-01-02   来源:ssss   标签:大棚 农业 设施 耕地 土地 点击:0
内容提要: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广和完善,现在农村发展越来越好,很多人也看好农村的商机,将农业用地改造成大棚房,谋取更高的利益。那么什么属于违建大棚呢?大棚房整治行动将如何开展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什么属于违建大棚:1、违规将农业大棚改建成看护

什么属于违建大棚,第1张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广和完善,现在农村发展越来越好,很多人也看好农村的商机,将农业用地改造成大棚房,谋取更高的利益。那么什么属于违建大棚呢?大棚房整治行动将如何开展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属于违建大棚:

1、违规将农业大棚改建成看护房。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建设住宅。

3、占用耕地违法建设非农设施,如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大棚房整治行动将如何开展:

1、全面排查“大棚房”等问题

在全国各地展开排查工作,收集土地承包、流转的档案信息。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

2、坚决清理整治整改

根据排查结果,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整治整改。依法打击违规建设,退房还地,恢复生产。

3、严格执法惩治惩处

依法对违法建设责任主体及部门从严查处,凡是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补助等情况,对涉嫌骗取农资补助者,要求追回补助。

4、严肃执纪问责

在清理整治违法问题中,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人员严肃问责,并依法严肃处理。

5、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进行清理整治后,再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要求恢复农业生产。

6、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大棚房”整治后要求强化农田用途,并建立违法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促使农村经济发展。

文章总结:好了,关于什么属于违建大棚以及大棚房整治行动将如何开展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了,有需要了解很多资讯的朋友,请继续关注齐家网,后续我们将有更好、更精彩的内容为您奉上。

“大棚房”是指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大棚房”是指本来用于发展农业在耕地上建设的大棚,却被非法转卖或以租代售,再通过建设违建的方式来增加居住功能的蔬菜大棚,有的地方俗称为“大棚别墅”、“大棚房”。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

现在大棚房,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2018年8月,全国“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启动。

“大棚房”的管理措施

河北发布《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彻底清理整治“大棚房”的公告》,已全面启动清理整治“大棚房”工作。

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追责力度,从源头上铲除“大棚房”形成的土壤。同时,要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弥补管理漏洞,加强国土执法力度。

规划国土委已会同市农委与市网信办研究建立“大棚房”等违法建设项目的信息日常管控机制。要充分利用好拆除后的土地。天津武清等地拆除“大棚房”后,将土地复垦作为重点工作。已经安排种苗、土肥、蔬菜栽培等农技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以上内容参考-大棚房

在建设用地建大棚房属于违法行为。大棚房拆除整治标准:1、对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特别是别墅、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的,坚决拆除。2、在连栋温室或大棚内建有商品住宅、休闲度假住房、体闲娱乐设施的,坚决拆除。3、对于改变日光温室耳房用途,进行商住开发出租的,坚决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主要包括:

1、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9.5平方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

2、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其他情形 。主要包括:

1、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附属设施占地5%,最多不超过10亩)农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符合农村道路标准(8米宽),但含农村道路的附属设施超过127号文规定上限的。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与种植业配套设施改变用途用于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其他非农活动的;

2、与大棚不相连的“看护房”。按附属设施用地排查清理以上各类建设包括地面直接建设和架空建设情形。

不纳入清理整治类:

1农民自建自用房;

2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如农村文化礼堂、村两委办公场所,农村道路、农村公园、广场、农村停车场、体育设施、学校、水利设施、污水处理站等;

3宗教用地,殡葬用地;

4国家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大棚房”整治标准

坚持分类处置的原则,分为以下五类情况

拆除类

1、对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特别是别墅、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的,坚决拆除。

2、在连栋温室或大棚内建有商品住宅、休闲度假住房、体闲娱乐设施的,坚决拆除。

3、对于改变日光温室耳房用途,进行商住开发出租的,坚决拆除。

4、在看护房旁建设的用于长期居住的设施坚决拆除。

5、将原养殖圈舍,改造用于工矿仓储等经营活动,或者直接在原养殖用地上进行其他建设的,坚决拆除,恢复农用地用途。因政府原因或养殖户自身原因弃养的,依法妥善安置。

整改类

属于设施农业的,以下六种情形必须整改:

1、大类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超上限(5%、10亩)必改;

2、农业园区道路(宽度8米)超标必改;

3、单栋种植大棚“耳房”(含多栋农业大概共用一个看护房)超标(195平方米)必改;

4、单栋种植大棚内便道(60公分,破坏耕作层的硬化)超标必改;

5、大类设施农业项目标识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必改。大期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6、共它需要整治类型。

以上整改进行登记,建立台账管理。

完善手续类

1、符合 [ 2014127 ] 号文件规定的设施农业和农业园区,手续不完善的,完善手续。

2、符合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真正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项目、违法的,查处到位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大事上报省市审定,依法完善手续。

其它情况、一事一议类

对重大的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向省上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请示和确定整治方案。

严肃查处

1、追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必须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追缴。对前期发放的涉农资金补助的项目,由所在区县(开发区)的农业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进行调查甄别,确认将扶持资金用于违建的,由农业、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追缴。

您可以具体下是哪一类大棚房,像蔬菜等大棚房只要取得了相应的手续资质,是完全合法的。

以下“大棚房”都是违规建设,您可以对比参照下:

一些地方工商企业或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违法建的“农家乐、私家庄园”等非农业设施的“大棚房”。具体包括:

1、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在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上建设的此类非农业设施。以温室大棚为旗号,实则在内部建造豪华别墅度假村、农家乐、餐饮、商业等设施,并以此盈利。

2、商品住宅:农业大棚建农村住宅,租赁给周末出来度假或周边打工人员。

3、小工厂、小作坊:农业大棚是用来种植农作物的,却有很多人私自改建成小工厂、小作坊,用蔬菜大棚的外衣来掩饰加工厂生产的事实。

出现这样的问题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个人:出现这样问题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如达到刑罚量刑标准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公务人员:出现这样问题以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拥有全球20%的人口,这么多人,吃饭就是一个大问题,吃饭就得有粮食,我国拥有世界总量的7%的土地,按道理来说,养活一国人,那肯定是绰绰有余的,不过,事情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人呀,不仅要吃,还要住,这就导致一部分土地要建房屋。城市地区的话还好,一块土地能建起几十层楼,在保障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能住下不少的人,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土地的合理利用。不过在某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比如乡村,一般一块土地只会建起几层高的房子,也只住着一户人家,不可避免的占用了很多土地。

城市的扩建就是以占用土地为前提的,因此国家着重查了违建、乱建的大棚房,这种大棚房以进行农业生产做幌子,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建立起许多违法的大棚房。经查实后,相关部门立即就对这类大棚房实施了强制拆除。除此之外,还有几种自建房也会面临被拆除的风险。

1非“一户一房”

因为相关政策规定,一户人家一个房屋一个宅基地,有些人家却拥有好几处宅基地,对于这种情况,不仅不公平,还会让土地被占用,耕地减少。因此,有关部门对于这种情况应该会有相应的措施。

2非法占用耕地

据了解,有些人私自将耕地用于建房,这是一种违规行为,也可能会面临拆房的风险。

3无证的房子

土地需要有土地证,自然房子也需要有房屋证,没有证的房屋也属于非法建筑。

因此,对于自家的房子,我们要抓紧时间了解清楚,看看它到底合不合法、违不违规,有问题的就抓紧时间,解决问题,别到时候啥也不清楚。

2018年8月23日报道,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动员部署会,部署今年8月~12月在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蔓延势头,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两部委通过对京津冀三地初步排查,发现违法建设“大棚房”项目2799个,棚数36675万个,涉及土地面积9869亩,集中分布在京津的郊区县和河北省涿州、大厂、广阳、安次、宣化等环京市县。

实际上,早在2009年,北京就曾要求各区县全部拆除违规农业生态园,停止占用耕地。

从那时开始,治理了9年,“大棚房”仍未完全铲除。而且在严查之下,一些网络平台仍在发布“大棚房”租售信息,大有“野火烧不尽”之势。

此次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大棚房”,首先应把“大棚房”盖住的问题捋清楚。究竟是什么赋予了“大棚房”如此“顽强”的生命力?

据两部委初步调查,京津冀“大棚房”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三是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

无论哪种形态,都有其背后的利益冲动。相比较种地收入,只要改变大棚用途,就能以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价格往外卖房子。据媒体报道,过去农民种地挣不到钱,搞这种“大棚房”,农民甚至村集体都可以获益。只要在大棚内象征性地种一些蔬菜、瓜果即可。如此看来,不想办法促进农民增收,建“大棚房”的利益冲动不化解,恐怕难以根治这一问题。

“大棚房”并非一日建起来。面对栋栋“大棚房”,“监管去哪了”是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技术障碍似乎可以为监管部门找个理由:“大棚房”表面有一层覆膜,仅从外面无法发现藏在其中的违建,执法部门很难通过卫星拍摄等方式发现。但是,两部委初步调查显示,“大棚房”所占用土地70%是耕地,其中还有永久基本农田。如此大面积占用耕地,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有没有尽责?这其中有没有利益输送?有媒体就报道称,由于农民能从“大棚房”获得收益,有的村干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据两部委初步调查,京津冀“大棚房”70%以上的购买者是城市居民。这些城里人为了花较少的钱实现“田园梦”,趋之若鹜地购买,最终让“大棚房”利益链条形成闭环。这种构筑在违法基础上的“田园梦”终有破灭的一天。但是,城里人偶尔回归田野、入梦乡村的休闲需求,总得有人来满足。正规合法的农家院满足不了的话,“大棚房”还会有拔地而起的冲动。

两部委此次专项行动突出一个“严”字,要求敢于负责、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对于触碰耕地红线获得个人违法利益,或由于渎职、失职导致违法问题后果严重的责任人要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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