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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之后,农房、农地问题将全面整治!9月起3件事要注意!

发布时间:2024-01-02   来源:ssss   标签:大棚 耕地 农业 设施 问题 点击:1
内容提要:站在农民角度、收藏三农!农民兄弟们大家好,我是三农老道!2022年一转眼已经来到8月下旬,今天老道要为大家收藏一下,农房、农地的相关消息。随着9月份的日益临近,国家针对农村的相关问题治理力度也在不断加大。特别是在农村土地确权全面完成之后,我

土地确权之后,农房、农地问题将全面整治!9月起3件事要注意!,第1张

站在农民角度、收藏三农!农民兄弟们大家好,我是三农老道!2022年一转眼已经来到8月下旬,今天老道要为大家收藏一下,农房、农地的相关消息。

随着9月份的日益临近,国家针对农村的相关问题治理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特别是在农村土地确权全面完成之后,我们很多的农民兄弟已经领到了承包地和宅基地的确权证书。

在保障农民相关权益的同时,对于一些违规、违纪问题,国家在9月份还将继续加大整治,有3件事也将面临全面清查,无论是农村的老房子还是新房子,一旦出现这些问题将统一处理,具体情况咱们一起来说一说。

9月起:农村房子通通按新规处置,3件事要注意。

老道说:其实进入到2022年的下半年,国家针对乡村的治理力度全面提高。

特别是对于那些农房、农地上的违法、违规问题,也将全面清查整治。

比如在前段时间,国务院就曾经正式发布了《全国自建房大排查行动方案》。

而我们农村本身就是自建房密集的地区,自然也会面临全面排查,按照相关的政策规定来说,有三件事将在9月份面临全面清查,一旦发现将统一处置,具体情况咱们一起来说一说。

第1件事:全国启动自建房大排查,一旦发现农村自建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将要求全面修缮整改。

对于拒不实施相对应整改政策的,将给予相对应的处罚,目前很多乡村基层干部正在落实这项政策要求。

第2件事:国家要全面清查乱占耕地建房乱象,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下,国家这些年针对耕地的保护力度持续提高。

特别是对于那些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国家已经明令要求全面清查,不仅要求将全面拆除相关的违建设施,还将要求缴纳相对应的费用和罚款,对于影响恶劣的还会面临相关的法律制裁。

第3件事:国家第九次大督查全面启动,对于农村出现的大棚房问题,也将进行全面整改。

在这一次大督查行动中,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村饮用水工程也是重点收藏的领域。

特别是对那些在农村搞大棚房“擦边球”的,这不仅严重地影响了耕地生态,在某种程度上搞“大棚房文旅”也会有一些环保问题。

如果大棚房本身距离水源地较近,或者或将对水源地造成不可逆的影响,所以这些都是国家要整治的问题,严禁建设大棚房,这是政策法规的明确要求。

所以综合这些内容来看,老道认为在9月份开始之后,针对农村农房相关问题的清查也将全面推进。

也希望大家能够对政策要求有一个基本了解,避免因为对政策的不了解,让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失。

老道坚信,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2022年,有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的保障,咱们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条件一定还能再上一个新台阶。

在这里也恳请大家一起行动,点击文末右下角在看,为国家的乡村振兴战略、三农扶持政策点个赞。

大棚房指的就是一些开发商会以农业科技为名,私自的建立一些温室大棚。在实施之前开发商会与农民群众签订土地的租赁协议,来进行一些农业种植养殖或者是农业观光园以及生态园的建设,从而在农村集体农用地来建设大棚房取得私利。专业的来讲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的非农业建设,是属于违法建设。而在2018年全国大棚房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已经开始启动了。当然你需要使用的话,需要经过申请审批,将农用性质地改变成建设用地,审批通过之后,你才有可能用作建筑。所以说不是说很多“大棚房”建造时,其实农民根本不了解相关规则,在内部打破内部搞起了建设,最终违反了规定。

农村违规利用耕地建设经营性“大棚”,非法占用耕地,由来已久,不顾三令五申,我行我素,引起有关部门高度关注。这次“三清四拆”行动,原则上今年底结束,最晚不得超过明年六月。我国人多耕地少,耕地资源珍贵,历来都有明文保护规定,不得违法占用耕地,进行工业建设。近几年有些人为一己私利,建设厂房,简易大棚,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国家对于土地的管理一直都比较严格,为的就是让耕地的面积得到切实的保障,确保粮食的安全防线得到保证。在很早的时候,国家就规划了18亿亩的耕地红线,去年再次提出了155亿亩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人都不能在基本农田里从事着非农业建设,保障我国耕地资源的完整性。大棚房整治是顺应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政策走的,违规搭建或则多处住房的情况下二次搭建,都应该属于新农村建设、美好乡村建设、非法占用土地、三清四拆的、环保督察需要整治的范畴之内,一般化当地政府会有时间安排,正常情况下是一年,有些地区难以推进的则延长时间进行整改!

整治三大标准包括对大棚房的危房陋房整治、对大棚房占用耕地问题的整治以及涉及占用政府用地的整治。

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事关耕地保护红线,事关粮食安全底线。为不折不扣推进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马龙区自然资源局按照中央、省、市、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会议要求,开展“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据了解,马龙区通泉街道杨官田村某公司2017年12月24日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用途为水产养殖,实际用途为餐饮垂钓,面积31亩。2018年5月22日以马国土资罚字2018第33号进行了查处,目前已经全部拆除并复耕。

2018年8月9日报道,近日,为进一步强化“大棚房”查处及整改工作,规范管理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依照相关规定,制定发布了《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对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的各个细节进行全方位规范。今后,北京各区将据此认真组织整改,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坚决刹住违规占地、私盖“大棚房”的违法行为,让“私家小院”、“庄园”回归“大棚”原状。 

重点整治“单栋大棚房”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整改标准》一共八条,其中前三条与第四条一部分针对的是整个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第四条另一部分及后四条针对的是单栋大棚项目。因为此次排查清理整治工作的核心就是“大棚变住房”或“圈建成庄园”,所以《整改标准》的重心也放在了单栋大棚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上。 

整改验收项目将公示 

《整改标准》第一条中明确: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违法违规转包、转租或变相买卖行为。并在第二条中注明: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第一条标准是对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的基本要求,违反规定,必须进行整改。而标示牌的设立,是为了同时提醒项目建设者或大棚承包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今后,对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将由市农委统一安排,在网上进行公开公示。 

《整改标准》规定得很细,在第三条对场内道路进行了规定: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此条标准将场内道路单列出来,主要是针对不少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对此执行不严,存在道路超宽甚至变相建成明文禁止的大型停车场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封闭庄园”围挡将拆除 

之前,一些大棚为掩人耳目,外面建围墙,里面超面积建“耳房”、住人,将“大棚”变成了私家封闭庄园。为封堵这种现象,《整改标准》第四条规定: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四周和单栋种植大棚外,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不得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第五条规定: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看护管理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设施农业项目不能建成封闭庄园,单栋种植大棚也不能建成私家小院,都必须自觉接受日常检查和监督,并为之提供便利条件。否则,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无法落实,长时间脱离监管视线也容易使违法违规用地的念头变为现实。在目前的违法、违规行为中,耳房超面积、住人是‘大棚’变成‘大棚房’最主要的原因,超出15平方米就应该整治,但考虑到‘127号文’实施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文件并未对生产管理用房面积作具体规定,因此2018年7月25日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对‘127号文’实施前建设的单栋大棚生产看护房,超出面积不多的、一时难以整改的,在对住人等问题完成清理后,可以由区政府申请作挂账处理。挂账后,该项目即确定为违法待整改项目,不能在此基础上再次改建扩建,不能再享受农业补贴、拆迁补偿等。再建设时必须按照不超过15平方米标准进行。” 

确保农地农用不走样儿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特别指出,“‘127号文’规定,设施农业项目在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单栋种植大棚作为生产设施用地,更要注意保护土壤耕作层,确保耕地质量不受破坏。因此,大棚内外道路硬化;在禁养区范围内进行畜禽养殖;在大棚内外及其看护房内,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等影响农地复耕的行为都是禁止的。这些内容都在《整改标准》中一一做了明确规定。” 

如《整改标准》第六条规定:单栋种植大棚内外不得硬化地面,不得破坏耕作层,但为生产需要,在大棚内外可使用透水材料铺设一条便道,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确因生产需要适当增加宽度的,要通过向主管部门备案方式确认。第七条明确: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不得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大棚内外不得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处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种植项目,不得进行畜禽养殖。第八条规定:“大棚房”拆除整改后必须恢复种植条件。出现闲置、废弃农业种植大棚一年以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耕种,防止耕地撂荒。

很多人为了利益,借助农业建设为理由,违法使用耕地甚至破坏永久农田进行商业活动建设或非农业建设,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用途、功能,用于搭建大棚房,这种现象是违法的。那么拆大棚房的相关政策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拆大棚房的相关政策是什么

1、 全面排查大棚房的等问题,在全国开展排查清理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等相关信息。坚决清理整治整改大棚房,根据排查结果,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规建造设施,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

2、违规改建农业大棚看护房,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设住宅,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如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这些都属于会被立即拆除的违规大棚房。大棚房的整治原则是:①、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历史事实为原则。②、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原则。③、保护耕地、坚守耕地红线,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大棚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新兴业态,例如农业小镇、田园综合兼顾农业生产、科技示范地、产品研发、农业体验区、休闲旅游等项目,农业用地不能借助任何名义进行占用或者破坏。

2、建房类,例如家庭住宅、出租房、私人农庄、私人别墅、商品房等。

3、农产品加工,例如词料加工、果蔬分级分类等。

4、经营类,例如餐饮、停车场、酒庄、娱乐、驾校、垂钓园等。

文章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拆大棚房的相关政策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一些有需要的朋友们。

法律分析:陆良县召开“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推进会议,“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要重点聚焦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建设的非农设施。对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坚决彻底整治。

一是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住宅、别墅、商业性地产、餐饮、度假酒店、养老设施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是工商资本和个人打着设施农业的旗号,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在大棚内建房,严重超标准建农业大棚看护房,用于居住、出租、出售,或搞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

三是农民或合作社建设的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并将其变成住宅,或从事与设施农业无关的经营性活动的。

违法经营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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