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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关于城中村改造有什么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01-02   来源:ssss   标签:城中村 大理市 规定 小区 村民 点击:2
内容提要: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六月十二日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

郑州市关于城中村改造有什么优惠政策?,第1张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含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条件成熟的,也可由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拆迁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全体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市政、房产、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土地储备、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手续。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达到村民、开发企业、政府“三满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第十二条 有多个村民组的自然村,应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改造单位;村(组)或自然村内的所有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土地面积不足改造需要的村(组)可对周边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但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土地储备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二)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承担安置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二)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范围;

2根据拆迁安置人口、户数以及该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拆迁安置用地性质和规模,核定村民安置用地、配套开发用地的面积;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含政府储备土地)的土地位置、用地性质和规模;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第十六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套型面积控制比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审批,在充分考虑改造城中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各项指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后,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村(组)使用的土地,应当以村(组)为单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和登记发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和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收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已登记发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经依法办理出让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土地偏少的村(组)可由区人民政府协调与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进行改造。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开工建设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除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第二十八条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现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中连片改造的旧城区拆迁,应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应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在旧村实施拆迁之前,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统一收集整理,到市房管部门备案;拆迁后及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应优先进行安置房的建设,自行改造的村(组),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晚于第二期建设计划,第一期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款应优先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的,原则上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确需对安置房分期进行建设的,应该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其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优先用于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先安置后拆迁方式的,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分配后,被安置人应在3个月内搬迁入住,原有住房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进入专用帐户,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补贴资金一并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二)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四十条 村(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四十一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组),应以文件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会同市土地储备部门与村(组)协商后,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批准该城中村改造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申报、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提供的资料:

(一)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

(二)村(组)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

(三)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村(组)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改造方案中应包括村(组)改造的基本设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本经济分析。

(四)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调查认定村民详细统计资料、各类建、构筑物统计资料和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积,公示核准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核算出规定安置开发比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数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拨付和有关规费的减、免。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国有土地、规划、房管、建设等有关手续时,均需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文字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询、资料审核、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有弄虚作假、依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法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五年内不得参与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被拆迁人采取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解读说明

郑政〔2003〕32号、郑政〔2004〕35号文件对城中村改造中有关优惠政策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对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没能予以明确,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没有规避的措施,该规定在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做了细化和补充。

第五条、第四十四条

为使优惠政策便于操作,加快工作进度、提高村(组)和开发商的积极性,参照珠海市城中村改造的优惠政策实行“拆一免二至三”的经验,设定了安置开发比;并就落实优惠政策的程序做出了设定。

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郑政〔2004〕35号文件中规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是郑州市区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包括中心组团、西部组团、东南部组团、北部组团。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继续执行该规定,鉴于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特殊性,该三区域不适用本规定。建议:已经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47个村(组)和等待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开发商前期投入巨大的村(组),继续按照郑政〔2003〕32号、郑政〔2004〕35号文件实施改造,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落实有关法规,明确执法主题,强力制止城中村和边缘村的村民私搭乱建、村(组)违法建设的行为,为以后实施城中村改造创造优良的改造环境。

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为便于土地储备工作的有效开展,增加了市土地储备中心参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有关内容。第二十一条为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增加土地出让的透明性、公平性,安置用地和安置开发比以内的用地,采用“毛地捆绑”招、拍、挂的方式。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采用“毛地捆绑”招、拍、挂与上位法不衔接。

第二十三条

中心城区的村(组)因土地偏少而无法进行改造。如要进行改造应由区人民政府协调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改造。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郑政〔2004〕35号文件三(五)1238分别规定:村民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住宅建筑面积228平方米以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以产权调换方式予以安置;超过228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2004年以来,市有关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在金水区进行了城中村改造的试点,参照打通嵩山路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根据试点村(组)的现实情况,经精心测算、反复对接、艰苦工作,实行了“三层以下拆一赔一,三层以上折扣赔偿”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平均每户村民住宅安置面积约为400平方米。我市城中村改造中拆迁补偿安置不能完全执行228平方米的标准,否则会影响到村民今后的收入和生活,难以做通工作;也不能对所有的房屋都给予补偿安置,否则会刺激违法建筑的泛滥,同时会造成攀比。因此上述条款明确只对原村民宅基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对三层以上的房屋不作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不同意见:1、对无合法手续的建、构筑物应有相应的规定。2、对村民原有住房进行拆迁,有合法的规划、土地、建设、房产手续和三层以下建筑物,应按拆一还一的标准予以安置。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郑政〔2003〕32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按照规划改造城中村的,可以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中建设用于安置原村民的住宅用房,按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优惠政策”。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2005)发布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负担。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收费,减半征收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费用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鉴于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远远超出《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标准,比郑政〔2003〕32号文件规定的每户228平方米多出172平方米,大大增加了城中村改造的成本,挤压了开发商的利润空间。为了既充分保证村民的合法权益,又给开发商留够合理的利润空间,提高开发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以上条款提出以安置房面积为基数,将一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的商品房及需用土地也纳入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不同意见:1、2007年6月1日以后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提取廉租住房建设基金。2、所需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以市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3、安置开发比以1:2~25为宜。4、与城中村连片改造的旧城区应享受城中村改造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城中村改造用地的需要,制止违法建设工程,特设定此条款。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为规避城中村改造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而设定上述条款。对开发商筹措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不同意见:在安置房未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村(组)或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资金必须由各区政府予以严格监管,保证资金用于该城中村的开发建设。

垃圾清理不及时、下班晚回家找不到停车位、小区“黑灯瞎火”……相信老旧小区的市民或多或少都有这样的困扰,今后这些烦恼将被解决。15日,记者从市城市更新局获悉,2017年济南市计划完成282个老旧小区(含楼房院落和单栋楼宇),建筑面积约700万平方米的整治,同时协调推进老旧小区整治与专业经营设施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省城经三路85号,公布的282个老旧小区改造名单显示,该建筑建于建国前,已经破败不堪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将提供准物业服务

282个老旧小区整治分四大层面进行,包括完善治安防控和消防设施、清理违章和配齐环卫设施、改善小区环境设施和立面出新以及改造小区基础配套设施和弱电线路落地。其中历下区改造项目及户数最多,包括棋盘小区等87个项目;市中区有包括省委一宿舍、林祥南街小区等46个项目;历城区有包括济钢新村等29个项目;槐荫区有包括匡山小区等27个项目;天桥区有北村东西社区等22个项目;章丘、长清、济阳、平阴项目数分别为20个、7个、5个及39个。整治时间从今年4月持续至11月30日。

省城小纬二路54号小区建于1955年,被列入老旧小区整治名单

小纬二路54号小区一栋楼的楼道又脏又旧

老旧小区整治非一时之功,不但要“治”理的好,后续如何长效“制”理更重要。据悉,小区整治完成后,将建立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落实相关部门在小区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建立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的小区综合管理机制,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向居民提供规范化物业服务或以保洁、秩序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准物业服务,努力把老旧小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环境整洁、管护到位、群众满意的美丽社区。

考核结果将与奖补资金挂钩

为确保济南市老旧小区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市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各县区老旧小区整治工作的调度督查和考核制度,对各县区小区整治计划制定、任务落实、整治工作进度进行定期调度、督查、督办和考核。值得注意的是,年度考核结果将与市财政向各县区拨付的奖补资金挂钩,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282个老旧小区详细名单,可扫码关注本报官方微信,回复“老旧小区”查阅。

记者探访

最老小区历史已超70年

临街的二层建筑已经荒废,成为危房

昨日,记者探访了名单中建筑年代最为久远的两个小区,都位于大观园附近,其中一座院落建于建国前,目前已成为危房。

经三路85号:现只有一户借住人家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经三路85号,在改造名单中显示,该建筑建于建国前,根据调查显示目前户数为4户。从墙外看,这是一座二层建筑,位于院落中央的两扇木门虚掩着,中间用铁链锁住。院墙上有九扇窗户,窗户都已经封住了,有些玻璃破了,其中一扇窗户上立着一个牌子,上面写着“院内出售比熊犬”。

记者敲门后,一名女士出来开了门。通过聊天,记者得知,该女士姓王,暂居于此,院子里原来的居民早已搬走了。“听以前老人说这个房子是日本人建的,最早的时候是国民党的办公室,后来成了公安厅的产权。”王女士说,这是她姑婆婆的房子,原本院内住了十几户人家,现在只有她和丈夫偶尔来住。

王女士的丈夫杨先生介绍说,他1978年的时候来到济南,最早就是住在这个院子里,“住了三年,当时这里还很好,住了十几户人,院内有一口井,可以自己打水,地下还有一个防空洞,可以储存一些水果和食物,不过已经封了很多年了。”

进入到院内后,记者看到临街的二层建筑已经荒废,成为危房。院内还有几间平房,王女士刚摘了几根院子里种的丝瓜,准备当做晚餐。“我们自己没有房子,一家人住在天和新居的廉租房里。”王女士说,她是一名退休工人,丈夫十年前得了心脏病,之后就没有再工作,因为丈夫治病花销很大,她在闲暇之余就收一些废品放在这个小院里,靠卖一些废旧家具和废铁增加收入。

小纬二路54号:房龄六十余年 多数房子已装修

小纬二路54号是一座建于1955年的小区,目前小区内有南北两栋楼,南楼是一座四层建筑,北楼是一座三层建筑,改造名单中显示这里一共居住了33户居民。小区北楼挂着一块门牌,上面写着省管统管房,1956年。

虽然房龄已经有六十多年,但是小区里的两栋楼看起来却没有那么旧,倒像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房子。从外立面看来,有不少住户都重新装修过了,新换了窗户,有的人还自己加装了防盗门。南楼入口处也加装了单元门。

小区里停了一些车,与其他老旧小区的杂乱无章不同的是,该小区院内空地并没有摆放杂物,地上有刚动工的痕迹。临近傍晚,很多人都开始陆陆续续回家吃饭了。

多是租房客

希望改造后可加门禁

住在南楼的韩女士告诉记者,三年前,她买了这里一套位于一楼的房子,经营一间中医诊室。“我和我老伴是专门研究中医的,以前我们的诊室在经五路路北,在那里租了八年的房子,后来那一片房子都出售给了一个单位,不对外出租了,所以我们就买下了这里的房子。”韩女士说,现在这个小区内基本都有住户在住,但是基本已经没有最早的原房主了。

小区里其他居民告诉记者,前几天,小区已经开始拆违拆临,有居民私自搭建的车库和小屋已经拆掉了。不过目前小区里停的车并不是小区内居民的车,更多的是外来车辆,占用了很多小区空地。希望等到小区改造完成后可以加门禁,保证小区内居民停车。(来源:《山东商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8-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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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位“优秀教师”他们分别是;大鹏第二小学方兴、葵涌第二小学张志光、华侨中学王舒、葵涌中学尹梦婕、人大附中深圳学校刘华。

方兴老师来自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第二小学,从教23年,扎根大鹏17年,现任大鹏第二小学教导主任。她坚持热爱,坚守信念,努力培养向下深扎根,向上生长的“鹏成少年”。

用真情教书,用真心育人。

方老师自2016年3月至今,被聘为第三、四、五届深圳市小学英语教学研究中心组成员;2020年5月被聘为大鹏新区小学英语教研组首席。2019年9月被评为大鹏新区优秀教师;2022年9月被评为大鹏新区“年度教师”。

2019年4月承担6BM3Unit7Helpingothers的市级说课及展示课任务;2020年5月承担制作深圳市托底微课5BM4Unit12Thegiant’sgarden。2022年4月参与深圳市“名师在线”公开课(第四期)多维互动评课;

2021-2022学年度参与大鹏新区小学英语四年级《学习手册》的编写;2021-2022学年度年担任深圳市五年级作业样例编写组组长;2022年担任五年级英语《知识与能力训练》第9册的改版编委。

论文《开发多元智能,提升作业品质》发表于《教育信息化论坛》;主持省级课题《小学德育增值评价改革的个案研究:增值评价的视角》。

2022年4月12日,大理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公开了本年度第3次项目审查会议规划情况。本次会议共审查了大理市辖区内的12个规划建设项目,通报了1个事项,含市区3个路段的提升改造以及大理国家气候观象台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滇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下关镇文献箐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

1、下关金星河沿线(人民南路至龙溪路段)景观提升改造项目

审查内容:景观提升改造规划方案

审查意见:

(一)金星河沿线(人民南路至龙溪路段)景观提升改造项目规划定位基本合理,原则同意所报路段项目规划。景观提升改造应结合河道两侧雨污管、强弱电及河道同步设计施工。

(二)规划应充分吸纳专家意见,深化细化片区各地块景观规划设计,因地制宜,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

金星河沿线景观提升改造属于大理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十四五”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金星河、金星后河截污管迁建工程以及金星河综合治理工程,并进行景观改造以提升城市风貌。项目属于下图“金星河分区”,本次审查涉及人民南路至龙溪路段。

2、下关建设路(泰安路至人民路段)提升改造工程

审查内容:规划设计方案

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应进一步统筹强弱电、给排水、交警等部门,各项管线应按设计同步施工,严禁反复开挖城市道路。人行道铺装、道路绿化、智慧灯杆等应充分论证,避免反复更换。

(三)道路改造应妥善处理与道路两侧建筑之间关系,建筑外立面整治和节点打造应符合城市形象设计要求。

(四)港湾式停靠站选址设计、中分带乔木种植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

(五)请州通管办、市工信局协调通信运营商按进度和要求完成弱电迁改。

示意图

建设路(泰安路至人民路段)提升改造工程目前已在实施当中。从审查意见中可知,外侧道路将牺牲人行道的宽度而设置港湾式停靠的公交车站台,以减少公交车停站时产生的拥挤。

3、下关宾川路(兴盛路至漾濞路段)提升改造工程

审查内容:规划设计方案

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应进一步统筹强弱电、给排水、交警等部门,各项管线应按设计同步施工,严禁反复开挖城市道路。人行道铺装、道路绿化、智慧灯杆等应充分论证,避免反复更换。

(三)请州通管办、市工信局协调通信运营商按进度和要求完成弱电迁改。

4、大理国家气候观象台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审查内容:规划设计方案

审查意见:

(一)鉴于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筑高度、建筑风格符合海西保护相关要求,同意所报规划设计方案。

(二)市气象局应根据新形势下气候观测的需要,编制大理国家气候观象台项目建设总体规划,有效指导整体规划建设。

(三)进一步优化屋顶形式,增加坡屋顶覆盖面积。

(四)市自然资源局同步做好该地块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完善上位规划。

效果图

大理国家气候观象台位于大理镇才村路以南,大丽公路以东,由云南省大理市气象局负责建设。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台站台基础能力提升规划(2021-2025年)》重点建设任务和近期国家有关气象站台提升建设要求,大理市气象局申请中央资金在原有用地范围内新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方案于2022年4月1日通过大理市规委会审查。

5、大理州传媒中心项目广电综合业务用房建设工程机械车库项目

审查内容:规划设计方案

审查意见:

(一)机械车库建设能够有效缓解项目内部停车需求,符合原审定总平面和停车指标要求,原则同意机械车库建设。

(二)临兴盛北路应采用绿化进行景观提升,拆墙透绿。

(三)入口提升改造应严格按要求保护好大理市城建坐标控制点。

(四)对原审定绿化布局进行局部调整,须征得住建部门同意。

6、大理市下关文化馆外立面改造项目

审查内容:外立面改造

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大理市下关文化馆建筑外立面提升改造,在满足消防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增设外置电梯,要求建筑外立面改造和入口节点打造应与建设路提升改造进行协调统一。

(二)本次改造应严格按城市品质提升要求,对屋顶及建筑四周违章搭建进行整治拆除。

7、滇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

审查内容:提升改造方案

审查意见:

(一)为满足片区群众日常生活需求,优化市场环境,同意所报提升改造方案,同意该项目按照临时许可进行延期使用。

(二)项目应按检测鉴定报告要求进行加固改造。

(三)由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市场内业态监督指导。

8、大理市532901103028GB00052号宗地(大理市殡仪馆)

审查内容:规划设计条件

审查意见:

(一)同意所报规划设计条件。

(二)用地性质为:区域公用服务设施用地(H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建筑密度≤25%、容积率≤05、绿地率≥30%,建筑高度控制在18米以内。

9、启动大理市下关镇文献箐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审查内容:请示

审查意见:

(一)为适应新的发展趋势和变化,更好的指导文献箐片区的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原则同意启动控规修改。

(二)下一步应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控规修改,完善片区教育服务设施,各项控制指标应严格按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三)下关街道办应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控规修改。

10、 泰玺茗苑 规划方案局部调整

通报内容:规划方案局部调整

通报意见:

(一)因本次方案修改属按大理市河道保护管理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调整,取消跨河通道不涉及建筑面积增加,原则同意项目局部调整。涉及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需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应处理好直跑楼梯与车行道之间交通安全。

11、大理市二级保护区个人住房建设项目2022年第二批

审查内容:个人住房D级危房拆除重建

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所报大理市二级保护区个人住房建设项目2022年第二批。

(二)各项建设指标须满足《洱海二级保护区内农村住房确需修缮加固或者拆除重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

(三)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按要求严格挂牌施工。

12、大理市三级保护区“三坊一照壁”个人住房建设项目2022年第一批

审查内容:个人住房建设

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所报大理市三级保护区个人住房建设项目2022年第一批“三坊一照壁”传统民居建设。

(二)所报项目应严格按白族民居“三坊一照壁”格局要求修改完善,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

(三)银桥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按要求严格挂牌施工。

13、大理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2022年第一批

审查内容:本主庙修缮加固及个人住房建设

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下关街道河畔社区波罗甸本主庙修缮加固,由下关街道办加强监管,按要求严格挂牌施工。

(二)原则同意所报中心城区个人住房危房拆除重建项目,市自然资源局要严格审批,下关街道办和城市综合执法局要加强批后监管,按要求严格挂牌施工。

声明:信息整合自大理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大理市人民政府网, 大理 楼市 综合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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