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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清理行动过后,休闲农业可以安心发展了吗?

发布时间:2024-01-02   来源:ssss   标签:大棚 农业 耕地 设施 问题 点击:0
内容提要:早前,各地对于“大棚房”的集中清理可谓是大快人心。曾几何,那些打着休闲农业的招牌,在农田或者耕地中以农业发展为幌子,大搞餐饮业、建筑业,变相改变农业用地的性质,在人们的心目中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对于这些“挂着羊头卖狗肉”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大棚房”清理行动过后,休闲农业可以安心发展了吗?,第1张

早前,各地对于“大棚房”的集中清理可谓是大快人心。曾几何,那些打着休闲农业的招牌,在农田或者耕地中以农业发展为幌子,大搞餐饮业、建筑业,变相改变农业用地的性质,在人们的心目中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对于这些“挂着羊头卖狗肉”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正是对真正休闲农业的保护,并不影响休闲农业的发展,反而是让那些真正从事休闲农业的人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就我们当地来说,有些农村利用自身优势,在前些年的时候开始发展一村一品农业项目,根据村里的土地情况,发展特色种植业,吸引城里人到田间地头进行采摘、观光旅游等。例如我们当地西罗家的“铁把瓜”、官地洼的“西瓜”、山姜家的“小米”、寨里和五截的“草莓”、山上李家的“大樱桃”等等,都是休闲农业的受益者。

这些一村一品休闲农业项目,有的是利用本身村庄的区位优势,离着县城距离不远,而且靠近主干路,从交通等方面都很便利。就像山上李家的大樱桃,每到樱桃上市季节,城里人驱车前去果园采摘的人络绎不绝,这样不仅给果农带来了收入,而且还拉动了当地的餐饮业。

也有的是利用农村闲置的老宅,申请了我国传统古村落,大搞旅游开发。像我们这里首批获得我国古村落审批的辛庄高家庄子、孟格庄等,那些保护完好的明代建筑吸引了远近的人们的目光。不仅展现了当地的民俗文化,同时也盘活了农村闲置房产,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有机地结合起来,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国严厉打击和清理的“大棚房”则是一些头脑活络的人员,“耍小聪明”,他们趁我国鼓励休闲农业的机会,钻法律的空子,到头来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他们有的在大棚内打着涉农设施的幌子,搞起了餐饮业,更有甚者,在大棚内开发住宅型商品房,对外出租或者出售。这种以破坏农业用地的违法行为,我国进行了彻底清理和严厉打击。像我们当地一个挺有名气的以餐饮为主的规模挺大的一个休闲餐饮设施就在我国的清理中被彻底取缔,充分体现了我国这次整顿的力度。

所以,我国重拳清理“大棚房”,也是变相对于真正休闲农业的保护,我国对于真正意义上的休闲农业是有政策鼓励的,只要是遵纪守法的经营者,都能从休闲农业中得到实惠。而那些企图打着休闲农业搞地产开发或者餐饮娱乐的非农产业,也将付出应有的代价。

1、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蔓延势头,必须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折不扣地坚守“农地农用”原则。

2、坚守“农地农用”原则,就要坚持农地农业用、农地农民用,这是落实中央土地管理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贯彻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必然要求。

3、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必须准确把握清理整治范围,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如期保质完成任务。

4、坚持“谁破坏、谁恢复”原则。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5、坚持全面整改原则。对清理排查出的问题,认真梳理归纳,全面吸收消化。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确保按时完成。

6、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整改工作中注重结合我区实际,大胆改革创新,以整改促发展,以耕地保护促进行业调结构、优布局、转型升级,力求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同步同赢。

7、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玻璃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落实批后监管。

8、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

9、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严防“资本下乡”以各种形式侵占耕地,做好“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扩展资料:

在整治过程中,在互联网上也随之产生了这样一种声音:“无论是一号文件还是农业农村部的文件,都在鼓励农村发展休闲农业,进行乡村旅游升级,促进农民增收。但是在全国开始大棚房清理行动的同时,休闲农业或将遭遇灭顶之灾!打碎了农庄人的美梦。

”一方面,这种声音看似反映了民众的矛盾和困惑,实则是对“大棚房”问题的危害认识不够深刻;

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各地在贯彻落实整治工作的过程中在工作细节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大棚房”问题是指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建设“私家庄园”、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商品住宅等非农设施,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直接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底线,直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大棚房”的出现不但扰乱了农村用地的管制以及土地开发市场,同时也会造成耕地红线的失控。对“大棚房”进行整治,对国家有利、对社会有利。

新华网-全国将专项整治“大棚房”

人民网-人民网评:如何让“大棚房”整治“叫好又叫座”?

在向大家具体解释这究竟怎么一回事之前,律师要先和农民朋友们强调一个问题:这个被拆被查的“大棚房”,与咱们进行农畜养殖、种植的大棚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国家不让盖大棚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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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咱们就具体来看看,这个“不允许在农村建大棚”的说法究竟是怎么传到农民朋友耳中的。

被打击的“大棚房”究竟指的是啥,和农民朋友们修建的大棚有何区别?

在农村,用来进行畜禽养殖、农耕种植的大棚,简言之就是指“温室”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主要以玻璃、塑料薄膜或者其他材料建造而成,能在渗透阳光的同时,让大棚内保持适宜的温度,可起到抵抗自然灾害的作用。

在大棚里开展种植/养殖的方法是比较科学的,能够帮助增加农作物/动物的产量,缩短种植/养殖的周期。如果我们通俗地讲,大棚就是一种农业生产设施。

农民朋友们为了方便劳作,有时会在大棚的附建修建一个“看护管理房”。看护管理房主要是用来存放肥料、种子等材料,也可用于农民朋友们在劳作间隙小憩的场地。目前,我国并没有对看护房的面积、标准等进行统一的规定,一般是由各地方政府通过制定的地方规章、法规等进行规范。

被国家打击查处的并不是这种“大棚”,而是具有违法用地占地问题的“大棚房”。

“大棚房”与“大棚”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合法性和用处都有着很大的差异。所谓“大棚房”,就是指打着农业大棚的旗号,对农村耕地进行占用,并将农村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简单来说,“大棚房”就是指在耕地上盖房子,它已经使土地的状态及性质和耕地的农业用途发生了改变。

在这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有些地方会把农业大棚的周围和内部的地面硬化(比如,给农业大棚的周围和内部铺上水泥地面),将其改建成“度假别墅”或者“农家小院”等,用来经营农家乐等娱乐设施,甚至直接出租、出售给城里人。这种现象,就是典型的借着农业大棚的名义,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违法“大棚房”。

说到这,相信农民朋友们对“大棚房”一事应该也有所了解了,这个“大棚房”不仅只是土地违法行为这么简单,它已经触碰了国家的耕地红线,对本属于农民朋友的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了占用,使土地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使农民朋友们的土地权利受到了侵害。

国家是怎样对“大棚房”进行整治的?大棚房被拆除之后能获得补偿吗?

国家是怎样对“大棚房”进行整治的?大棚房被拆除之后能获得补偿吗?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在2018年9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对农地非农化现象坚决遏制的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对“大棚房”进行严查清理,对农地非农化的现象进行遏制。

《方案》要求,对包括下列三类问题的“大棚房”进行清理整治和集中打击:对各类农业园区内的耕地进行占用或直接在耕地上违规违法修建非农业设施,尤其是休闲度假设施、别墅等;在农业大棚内采用违法违规的方式,对耕地进行占用,在耕地上建设商品住宅;农业大棚看护房的面积严重超标,甚至采用违法违规的方式使看护房的性质和用途发生了变化,在看护房内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根据人民网评报道,截至到今年的3月17日,全国排查发现的“大棚房”问题已经达到了168万个左右,牵扯到十三万亩的占用耕地。宝贵的耕地被改建成了“乡村别墅”、“私家庄园”等,这种现象实在令人痛心。地方政府正逐步对这些违法建筑建设进行整改、拆违,并把耕地的复耕工作持续推进。

对于这些被拆除的大棚房,有些农民朋友可能会好奇,毕竟在建设的时候是花了钱的,在拆除的时候会得到补偿吗?律师在这要向大家明确的一点是,这些大棚房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依法拆除与征地拆迁并不是一回事,是不能得到补偿的。当然,拆除违法建筑后的材料和违法建筑内的财物都属于权利人的合法财产,其所有权应该归权利人。

2018年8月23日报道,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动员部署会,部署今年8月~12月在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蔓延势头,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两部委通过对京津冀三地初步排查,发现违法建设“大棚房”项目2799个,棚数36675万个,涉及土地面积9869亩,集中分布在京津的郊区县和河北省涿州、大厂、广阳、安次、宣化等环京市县。

实际上,早在2009年,北京就曾要求各区县全部拆除违规农业生态园,停止占用耕地。

从那时开始,治理了9年,“大棚房”仍未完全铲除。而且在严查之下,一些网络平台仍在发布“大棚房”租售信息,大有“野火烧不尽”之势。

此次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大棚房”,首先应把“大棚房”盖住的问题捋清楚。究竟是什么赋予了“大棚房”如此“顽强”的生命力?

据两部委初步调查,京津冀“大棚房”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三是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

无论哪种形态,都有其背后的利益冲动。相比较种地收入,只要改变大棚用途,就能以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价格往外卖房子。据媒体报道,过去农民种地挣不到钱,搞这种“大棚房”,农民甚至村集体都可以获益。只要在大棚内象征性地种一些蔬菜、瓜果即可。如此看来,不想办法促进农民增收,建“大棚房”的利益冲动不化解,恐怕难以根治这一问题。

“大棚房”并非一日建起来。面对栋栋“大棚房”,“监管去哪了”是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技术障碍似乎可以为监管部门找个理由:“大棚房”表面有一层覆膜,仅从外面无法发现藏在其中的违建,执法部门很难通过卫星拍摄等方式发现。但是,两部委初步调查显示,“大棚房”所占用土地70%是耕地,其中还有永久基本农田。如此大面积占用耕地,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有没有尽责?这其中有没有利益输送?有媒体就报道称,由于农民能从“大棚房”获得收益,有的村干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据两部委初步调查,京津冀“大棚房”70%以上的购买者是城市居民。这些城里人为了花较少的钱实现“田园梦”,趋之若鹜地购买,最终让“大棚房”利益链条形成闭环。这种构筑在违法基础上的“田园梦”终有破灭的一天。但是,城里人偶尔回归田野、入梦乡村的休闲需求,总得有人来满足。正规合法的农家院满足不了的话,“大棚房”还会有拔地而起的冲动。

两部委此次专项行动突出一个“严”字,要求敢于负责、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对于触碰耕地红线获得个人违法利益,或由于渎职、失职导致违法问题后果严重的责任人要坚决查处。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以工商资金为重点,全面清理整治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建设行为。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农村耕地开发房地产,变相建房。整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和休闲度假设施。

建造一些休闲庄园、别墅、商品房等的温室业主。以农业蔬菜大棚的名义进行销售或租赁还利用相关政策的一些漏洞大肆占用农业农田,这就像挂羊头卖狗肉。如果这次大棚改造超标,可以限期整改。不整改就拆。被认定为非法的大棚,要拆除,恢复土地原貌,达到种植标准。非法占用农田农业大棚建商品房。

农业大棚建设严重超标,甚至改变使用性质,违规开发小区管理。钢架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地等种植经济作物。;畜禽规模化养殖舍(含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和绿化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水产养殖池塘、水渠等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养殖场所、简易生产哺乳室(单层,小于15平方米)等。

朋友们,“大棚房”问题要整治,整治什么样的大棚。近年来,在农村的快速发展中出现了一些负面现象,如不良风气和乱建问题。在农村,这种“温室”逐年增加,尤其是占用耕地,农村家家户户都有地。所以大家跟风也不乱,这些要整改。为加强耕地保护,遏制农用地转用现象,国家实施了农村“大棚”整治行动,要求彻底清查,坚决整治。说起农业类的一些“大棚”,我想大家都不陌生

法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未经批准在永久基本农田上修建非农设施;

2)在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以设施农业名义在耕地上违法违规修建“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等非农设施;

3)在农业大棚内修建住宅、餐饮、娱乐、产品深加工、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物流等非农设施;

4)按设施农业用地审核或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确实无法恢复设施农业生产;

5)看护房改变性质和用途用于住宅、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开发。

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 二、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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