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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查不出原因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01-02   来源:ssss   标签:火灾 责任 行为人 火灾事故 承租人 点击:2
内容提要:管理者,如果起火原因不明,由管理者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失火罪的认定标准: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

火灾查不出原因谁承担责任,第1张

管理者,如果起火原因不明,由管理者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失火罪的认定标准: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是一般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职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才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引起火灾,但它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失火罪则不限于此,而且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租的厂房消防不过关,责任认定人分析如下:

1、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的原则造成失火的,则出租方是没有责任的。

2、如果因为电路老化的原因造成的,则是出租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仓库失火出租方过错的认定标准:

1、因出租方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则出租方有错;

2、因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的,则承租人有错,由承租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消防设施不合格的话,可以拨打96119进行投诉或者是到当地的消防大队进行投诉,投诉无果的职能进行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如果判处不合格的话就要承担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法律主观: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法律客观:

本罪与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虽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故不构成犯罪。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本罪是行为人在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本法第397条第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特别法条即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一、火灾事故民事责任

  火灾事故民事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属于侵权民事责任。所谓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它包括两个基本概念:一是火灾民事侵权行为;二是火灾民事侵权责任。

  (一)火灾事故中的民事侵权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火灾事故侵权是一种由“火灾”特殊原因引起的侵权,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或过错酿成火灾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火灾事故中的民事侵权责任

  火灾民事侵权责任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对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赔偿救济的问题,而不是像刑法和行政法一样对行为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进行制裁。侵权责任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并采用“不告不理原则”,且赔偿问题可以与当事人协商;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维护的是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除少数自诉案件以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主动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且责任的承担也不可能由受害人决定,行为人与受害人不能私下和解。

  二、火灾事故与民事侵权责任

  (一)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制裁火灾事故责任者的作用

  在过去的法律制度中,人们更重视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制裁火灾事故责任者的作用,忽略了民事手段在这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在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就只在64条和68条中分别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和“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我国《刑法》第114

条、115 条规定了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二)以侵权责任法处理火灾事故责任的必要性

  侵权责任法确认火灾事故责任者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而使其有可能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认为,任何造成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都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的侵权责任。火灾事故责任者实施的行为引起火灾,会造成公民和法人的损害,包括人身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这都是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要求,构成侵权行为,其后果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三、火灾事故中的侵权责任追究

  (一)火灾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在确定一种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时,首先必须确定这种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用证明的方法证明过错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用推定方式认定过错的过错推定原则。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通过惩戒有过错行为的人来指导人们的正确行为,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民事侵权责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增加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制裁,以减轻社会危险因素,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火灾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 、须有失火或者放火行为的违法性。

  2 、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客观事实。

  3 、违法的失火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 、主观过错的要件。

  (三)抗辩事由

  火灾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就是指火灾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行为人提出的,以免除侵权责任或者减轻侵权责任,而对抗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

  三、火灾事故中的民事赔偿

  因为火灾原因的多样性,所以在实际赔偿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不同的赔偿原则,以实现民事赔偿的公平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一)火灾民事赔偿的原则

  l 、全额赔偿原则。

  2 、考虑责任者的赔偿能力原则。

  3 、财产赔偿原则。

  4 、其他赔偿原则。

  (二)火灾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火灾事故发生后,有关当事人之间随之形成火灾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火灾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为火灾损害赔偿主体。

  (三)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范围

  1 、人身损害赔偿

  火灾事故中的人身损害主要包括对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对此,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一般范围,确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2 、物质损害赔偿

  这里的物质损害指财产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它财产的损失。

  3 、精神损害赔偿

  在火灾这种极度恐怖的环境中引起的应激心理和生理反应会导致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应对能力瞬间下降,若这种应激状态持续下去,处于火灾中的人对环境的判断力和分析力会持续下降,更甚者会丧失理智,从而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火灾造成的绝不仅仅是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对于遇难者的家庭、灾难生还者、灾难现场的救援人员,乃至全社会,都会造成看不见的心理损伤。

  四、完善火灾民事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

  由于火灾事故涉及面广,有很强的专业性,仅是消防建筑方面的技术规范就达上万条,法官不一定熟悉涉及到的专业知识,故笔者提出可以建立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来弥补这一缺陷。美国司法实践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就引入了认定损害事实和造成损失的数额以及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专家证人制度。这个制度是一个很科学、很先进的做法,对于正确认定侵权案件(包括违约案件的损害赔偿和其他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值得我国的司法实践借鉴。

  (二)推行火灾保险制度

  新《消防法》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是首次将商业保险写入消防法规,为保险行业与消防部门建立良性互动机制提供了可能。在救济火灾事故损害的制度中,保险制度是最好的分担责任的制度

拆除违建大棚不予赔偿。违章大棚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对认定为违建建筑的政府有关部门不予赔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房屋质量导致失火是老板的责任,使用者导致失火是使用者的责任。老板提供的住所着火了责任分为两种,房屋质量导致失火由老板的责任,老板没有起到到房屋安全的考虑,使用者导致失火是使用者的责任,使用者没有合理使用电器等造成了失火。

意外失火加上又没有买保险那肯定是得不到政府的补助如果你人为失火可以找到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买了保险的话可以得到保险当前大棚已用于盆花及切花栽培;果树生产用于栽培葡萄、草莓、西瓜、甜瓜、桃及柑桔等;林业生产用于林木育苗、观赏树木的培养等;养殖业用于养蚕、养鸡、养牛、养猪、鱼及鱼苗等。

大棚对比:

1普通大棚:成本低,构造简单。但是可添加设备少。

2温室大棚:成本高于普通大棚,构造复杂,可以安装一定的设备。

3智能大棚:成本高,构造复杂,比较设备齐全。

结构类型:

1大棚的组成是用竹木杆、水泥杆、轻型钢管或管材等材料做骨架,做成立柱、拉杆、拱杆及压杆,覆盖塑料薄膜而成为拱圆形的料棚。

2塑料大棚一般覆盖的面积为1-3亩,管理方便。但可进行多个棚大面积的覆盖。由于棚体高大不便用草帘进行防寒,而在棚内用多层薄膜进行内防寒,棚内的温度主要来自太阳辐射。主要生产季节是春、夏、秋。冬季气温在-15℃以上的地区可种植一些耐寒性强的作物,或用火炉进行临时性补充加温。因为其棚型比中、小棚高大,又不同于温室的建筑结构,故称其为大棚。在我国北方旱区,春寒,冻土层深、风雪大,多采用跨度、高度较大的拱形圆棚。

3大棚建造的形式有多种。其中单栋大棚的形式有拱圆形和屋脊形两种。高度22-26米,宽度(跨度)10-15米,长度为45-66米,占地面积为660平方米左右,便于管理有利生产。或屋脊形大棚相连接而成。单栋的跨度为4-12米,每栋占地面积约为1亩,连栋后占地为2-5亩,或10亩、几十亩。连栋大棚覆盖的面积大,土地利用充分,棚内温度高,温度稳定,缓冲力强,但因通风不好,往往造成棚内高温、高湿危害或造成病害发生的条件,而且管理不便。因此连栋的数目不宜过多,跨度不宜太大。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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