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价格

畜牧养殖0797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价格,第1张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价格
导读:法律分析:临时用地补偿指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向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的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法律分析:临时用地补偿指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向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的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一、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按照综合地类每年2500元/亩包干。

二、临时用地青、鱼苗补偿费标准

(一)蔬菜类:1500元/亩。

(二)粮、棉、油类:1000元/亩。

(三)果树及其它类:3-6年果树80元/棵,7年果树以上30元/棵,新植果树20元/棵,杂灌木丛400元/亩。

(四)树木类:

1、常绿树:直径3cm以下25元/棵,直径3-5cm 60元/棵,直径6-8cm80元/棵,直径9-12cm120元/棵,直径13-16cm160元/棵,直径17cm以上180元/棵。

2、落叶树:直径5cm以下20元/棵,直径5-8cm35元/棵,直径9-12cm55元/棵,直径13-16cm75元/棵,直径17cm以上80元/棵。

3、上述树木直径以地面高度12m处为准,5cm 以下常绿树1600元/亩,落叶树 1400元/亩;对自然生长直径5cm以下的树木,在此标准基础上,下浮50%进行补偿;对特殊树种按当年市园林局发布的市场价格30%补偿。

(五)苗圃和花卉类: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武价房[2005]1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六)养殖水面:

1、精养鱼池:2000元/亩;

2、一般鱼池:1500元/亩;

3、自然湖面:300元/亩;

4、苗种池:2500元/亩。

三、临时用地地面附着物及其它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一)坟墓补偿标准:800元/个。

(二)猪圈、牛棚、厕所80元/平方米。

(三)大棚补偿标准:水泥30元/平方米,钢架20元/平方米、木架10元/平方米。

(四)护菜(鱼)棚:砖混140元/平方米,砖木100元/平方米,其它24元/平方米。

(五)其它有关设施补偿标准按武价房[2005]1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武价房[2005]11号文件未涉及到的部分按行业现行标准补偿。

四、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区房产管理局评估价执行。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 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 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 ***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 ***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养鱼是有 *** 补贴的。养鱼补贴有以下几种类型:

(1)低碳高效循环水养殖补贴:我国从今年开始,养鱼环境要求提高,凡是达到养鱼低碳高效循环水环境要求的,养殖规模达到40亩的,国家直接给予经济补贴5万元。这只针对具有养殖条件的合作社。

(2)温棚建设养鱼补贴:温棚建设养鱼是为了满足鱼菜共生养殖模式,一般来说,温棚建设规模达到2000平方米可以拿补贴,现在温棚建设成本并不高,国家每平方米会补贴80元。对于配套设施齐全的,亩产养殖量能达到300公斤以上的,每亩直接给予补贴1万元。

(3)优新品种养殖补贴:现在国家给出了明确的养殖标准,对于能够培育出优新品种种苗或者能够实现新技术推广效益养殖示范场给予补贴,每个标准的养殖示范场可以直接获得补贴10-15万元。

(4)渔业养殖保险补贴:我国现在正在开展渔业保险补贴,计划保险面积达到3500亩,不过首先需要养殖户缴纳养鱼保险,保费缴纳比例市级80%、农户20%,对于养殖鲤鱼、鲫鱼、草鱼的养殖户,可以获得渔业养殖保险补贴400元每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 *** 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养殖白鳝鱼条件有很多,养殖白鳝鱼需要哪些条件?

1水源是水产养殖的之一要素。它由水质和水量组成。供水要充足。鳗鱼养殖常用深井水,一般一个2000平米的养殖场,深井水出水量每小时不能少于60吨。出水温度不低于24℃,以降低热耗;理想的是黄鳝塘的水源可以靠重力灌溉。

2饲料要有可靠的饲料来源。一种是配合饲料,一种是人工饲料。保证饲料供应充足,质量有保证,经济划算。黄鳝喜欢吃活的,非常贪吃。人工饲养的鳗鱼、蚯蚓、蚌肉、螺蛳肉、杂鱼、蚕蛹、蝌蚪、小昆虫、动物内脏、小麦粉、蔬菜都是很好的饲料。可以用光来引诱飞虫进入水池,也可以用猪血来吸引苍蝇产卵和蛆虫作为饲料。蚯蚓是喂养鳗鱼的更佳方式。每7-8条蚯蚓可使鳗鱼增重1克。

3地理环境养鳗场周围的环境应避免噪音和工业污染;地形好,建设成本低,无旱季,雨季无洪水。

4土壤大棚是水泥栽培池,土质影响不大。砂和黏土之间的壤土最适合养鳗池。

5选择运输和通信地点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鳗鱼饲料采购,成鳗出货量大,而且一定要及时,选址要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6电力系统应保证电网和自备电源系统有足够的容量和可靠的正常供电。

7池塘建设:在有一定水源、土壤坚实、阳光充足的地方建设养殖池塘。养殖池塘有三种类型:粘土池塘、水泥池塘和泥结构周围砌砖,其中水泥池塘更好。池塘应按面积10-15平方米、深度08-1米的标准建造。池壁上要设置小洞穴,池底要铺上30厘米的塘泥,方便鳝鱼打洞栖息。池水10-15厘米,进出水口设在水面,用聚乙烯细网防止逃逸:池面1/2面积用于种植慈姑或养殖浮萍、水葫芦等水生植物,可用于遮挡鳗鱼的热量。

8管理:黄鳝生长的适宜水温为15℃-28℃。当水温低于15℃时,会影响黄鳝的摄食。当水温低于10℃时,黄鳝会完全停止摄食,进入冬眠。当水温高于28℃时,黄鳝的摄食量也会减少。高温期间应采取措施降低水温。黄鳝从春末到冬末是生长的旺季。必须加强管理,做好定时定量投喂,以加速黄鳝的生长。吃剩的饵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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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 *** 司法拍卖平台。查询兴城市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得知,兴城鱼棚是在京东 *** 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的,所以拍卖信息应在京东 *** 司法拍卖平台官网查询。位于兴城市沙后所镇焦家村的兴城鱼棚,建筑面积为3577平方米。

蔬菜大棚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为整理了关于大棚拆迁的补偿标准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为加强我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及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乡建设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拆迁补偿原则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指导价格与评估价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原则;坚持群众与项目法人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坚持公益事业用地与经营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拆迁补偿范围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是:白塔区的大林子村、原新民村、光辉村、北园村及徐往子村的一部分,文圣区的兴隆村、国庆村、裕民村、太子河村,宏伟区的徐家屯村、杜家村、崔家村、杨家村、大打白村、小打白村,太子河区的瓦窑子村、河东村、新城村、曙光村、西三里村、蔡庄村及西八里村一部分;辽阳市经济开发区47平方公里、桃花岛(小区网论坛)71平方公里。

      因征用上述区域内的集体土地需拆迁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均应对其所有者予以补偿。

      三、拆迁补偿指导价及程序

      因征地需拆迁农民住宅的应实行货币安置,确需异地迁建住宅的,依法批准新建宅基地或集中统一建设农民住宅。

      拆迁农民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迁房屋有照建筑面积×被拆迁区域房屋补偿指导价格。房屋补偿指导价按房屋造价评估值计算。超出有照面积部分,按照看护房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价格。

      拆迁温室、大棚及看护房,除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实际损失补偿标准以原价格为基数,另加土地级别和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计算公式为:补偿总金额=建筑面积×拆迁补偿指导价×(1+土地级别补偿系数+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土地级别补偿系数为:七级地0-01,六级地01-02,五级地02-03,四级地03-04,三级地04。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为:市政设施、公益性用地0,仓储工业用地01,房地产开发用地02,商业用地03。

      公路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在城市建成区(指有市政基础设施、上下水、市政道路、煤气、供暖等设施,管道配套完善的区域,具体由市规划局划定)范围内的,按本文件确定的市政设施、公益性项目拆迁指导价执行;在建成区以外的,按《辽宁省人民 *** 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规定标准上浮,距建成区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上浮50%,1公里以外、2公里以内上浮40%,2公里以外、3公里以内上浮30%。林木、果树按照亩适宜株数进行补偿,低于亩适宜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进行补偿。

      农田水利设施等需要局部拆迁的,按照局部拆迁的规模与实际价值予以补偿。拆迁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对 *** 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各种植物以及抢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附着物不予补偿。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化情况,定期评估、调整并公布。

      征地拆迁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法人申请,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有关程序参照《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 *** 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办理。

      拆迁之前,项目法人要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公开。拆迁补偿当事人根据公布的补偿指导价格协商确定补偿事宜,并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拆迁补偿当事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所辖区域内的乡(镇)以上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拆迁补偿当事人书面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拆迁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四、加强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一)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厂房、办公楼、民房、畜牧场、饲养场等建设项目按《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 *** 令第49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温室、大棚(不含地扣)、看护房、鱼塘等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申请建设的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报乡镇(街道) *** 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 *** 初审。初审同意后,由区人民 *** 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局审批。

      市规划局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抄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及有关区 *** 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到现场放线定位。放线定位后,方可施工建设。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的个人到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规划验收。对未经审批或者经过审批未经竣工规划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征地拆迁过程中不予补偿。

      (三)在城市主次干道、城市环路以及出入口两侧各50米内,高速公路、铁路、河道等规定控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严格控制建设温室、大棚、看护房、鱼塘等建设项目。

      (四)温室应座北朝南,东西延长,前屋面接受阳光,南侧温室北墙距北侧温室前底角水平距离不得少于5米。大棚的布置方向及间距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生产作业的要求确定,跨度不得少于6米,点高度不得低于15米,间距不得少于2米。看护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温室、大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不得建看护房。

      城市规划区内的区、乡(镇) *** 及街道办事处,对所在地单位及村民自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附属物进行认真调查,调查结果经认定后登记造册,并将认定资料和登记册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和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核验。今后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征地拆迁时,按备案登记结合实际拆迁登记认定的情况给予补偿。没有登记和备案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征地拆迁及规划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我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限度地减少征地拆迁当事人的损失。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进行清理并无偿拆除。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在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温室、大棚等附着物以及突击种植和养殖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制止。对妨碍征地拆迁工作正常进行或严重干扰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各有关区、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要确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搞好政策宣传解释、 *** 接待和善后处理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本实施意见核发有关证件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单位及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